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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被卖掉后找回 他可否拒绝赡养父亲

父母离婚,年幼的他被父亲卖掉。多年后,他被母亲找回,父亲却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其赡养——

他可否拒绝赡养父亲

吴佳(化名)身世坎坷,在他五岁时,父母亲因为家庭琐事离婚,他跟着父亲吴某生活。

吴某生活在贫困的山村,游手好闲,不喜劳作,与妻子江某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吴佳生活,生活捉襟见肘。再加上吴佳小时候体弱多病,让吴某不胜其烦。终于有一天,他将吴佳以6000元的价格卖掉,自己出去打工,离开家乡。

吴佳被卖掉后,养父母待其并不好,但他很争气,自己努力学习并考上大学,毕业后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江某与吴某离婚后去外地打工,后来得知吴佳被卖掉后痛不欲生,20多年来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吴佳,只要打工挣点钱就踏上寻找儿子的路途。苦心人天不负,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江某找到了吴佳。当时吴佳自己经营一家公司,就将母亲江某接到自己身边一起生活。

前些日子,找到儿子的江某带着吴佳回了一趟老家,让他见见亲朋。吴某卖掉儿子后去外地打工,并未挣到钱,且身体大不如前,遂回到家乡。得知儿子吴佳找到后,他非常羞愧,但还是鼓足勇气去见了吴佳。

眼见吴佳生意做得很大,且把母亲江某照顾得很好,吴某对吴佳说,他已年过六旬,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希望吴佳能赡养自己,让自己安度晚年。

江某听后十分气愤,说卖掉儿子的人不配让儿子赡养。吴佳也对父亲心生怨恨,不想与父亲相认。吴某却天天上门,让吴佳非常烦恼。他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像他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亲。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吴佳在被其生父吴某遗弃后是否可以拒绝赡养其生父,取决于吴佳与其养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该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子女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对被赡养人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因此从这一法律角度来看,吴佳是需要赡养其生父吴某的。但是本案中还存在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形,即吴佳与养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抚养、赡养、保护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消除,即养子女在法律层面不再具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对于收养关系的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吴佳在法律角度是否负有赡养其生父的义务,关键点在于其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进行过登记。

马律师在此建议广大朋友,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应尽到抚养、保护的法律义务,不得对子女实施违法行为。一个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家庭成员密切协作,才能铸就真正的幸福。(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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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说法|被卖掉后找回 他可否拒绝赡养父亲》发布于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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