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有人说
“来!我帮你清空购物车”
你会怎么做呢?
近日,杭州一公司员工小王
就在公司年会中了
这样的大奖!
小王也是个“狠人”
竟然在购物车里放了一套房!
小王高兴了
老板头秃了
于是...拒绝帮忙“清空”
小王觉得公司这样“有失信誉”,
老板则无奈表示小王这样有点“过分”,
这是要“全公司给他买单”,
但最终还是付了房子的定金。
#年会中了一套房老板反悔#
很快就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酸了,
连年会也没有。
但是更多网友在指责小王:
“不讲武徳”“太狠了”“不知足”。
网友“vision”觉得,
如果员工之前就把房放在购物车里,
那么这位大兄弟有点“憨”;
反之,如果他是在知道该项福利后,
才把房子加入购物车的,
那就有点“居心不良”了。
还有网友替老板抱不平,
觉得“给出定金已经不错了”,
还有人表示
建议老板定个上限。
随后,记者咨询了
法律界相关人士
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上述事件中,公司关于年会上一等奖的意思表示并非常规意义上的年终奖,不与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业绩等挂钩,性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赠与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也即公司在兑现赠与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次事件中一套房作为年终奖与一般人对于年终奖的一般理解不同,要考虑公司的履行能力和以往年终奖的规格等因素,员工强行要求公司交付的话,或有违习惯、惯例、公序良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此次报道事件中,若员工坚持要求公司交付赠与标的,公司除了可以赠与撤销为由拒绝交付外,还可以对员工购物车内物品具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刨除本案的特殊性外,公司若随意撤销、随意违约的话,也有违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建议公司在设置奖项是要考虑自身履行能力、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来源:都市快报、小强热线浙江教科)
文章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创!
作者:
F_Robot,
转载或复制请以
超链接形式 并注明出处 峰哥博客。
原文地址《
年会一等奖是清空购物车,中奖男购物车里放了一套房,律师解读》发布于2021-2-13
若您发现软件中包含弹窗广告等还请第一时间留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