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湖南的李某将一流浪的女子收留家中后,日久生情,两人不仅过上了夫妻的生活,女子还诞下两女。甜蜜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太久,相处五年后,女子竟不告而别。其中的缘由为何?2011年的某一天,正在家中休憩的李某被一阵阵急促的敲门声吵醒,他满脸不悦的前去开门,却发现面前站着的是一位衣衫褴褛、一脸憔悴的流浪女。女子说其又累又渴希望能够在此休息片刻,善良的李某并未拒绝流浪女的要求,看在其十分可怜的份上将其邀请进入家中,并端出水和食物。经过了一番交谈过后,李某知道女子的遭遇十分悲惨,于是心生怜悯,将女子留在家中照顾。但五年之后的某一日,女子留下一张纸条后竟然消失不见,抛下李某与孩子不知所踪。李某不知发生了什么,在寻找不到女子的下落后,拿着女子留下的纸条前往公安局进行报案。至此,有关女子身份的谜团开始浮出水面。女子留下的纸条中的文字是越南文,内容是:老公,我回家了,不要记挂我。原来女子并不是中国人而是越南人,她是在出门找工作的过程中,被越南当地的人贩子拐到了中国。她被拐到了云南当地的一户农家,由于语言不通,该户人家将女子关到一个漆黑的小房子中,这一关就是四五年,在这中间,女子通过门缝和偶尔的外出,学会了说中文,在某天深夜,趁机逃跑,从而摆脱漆黑阴暗的房间。女子想要回家,但是却没有办法越过边界。为了谋生,女子偶尔去干一些体力活,挣些钱,但终究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于是女子边打工边流浪,在流浪到湖南时,敲响了李某的房门,但这一敲也给自己敲开了新的生机。尽管和李某的生活也算甜蜜,但思家之情在女子心中也是愈演愈烈,刚巧,在某日清晨外出买菜的过程中,女子在市场中听到了乡音也遇见了同是越南人的其他两位女子,这更是激起了女子想要回家的冲动,于是女子与其他两位共同逃离湖南,回到了越南家中。回去了一周左右,女子又想念李某和家中的孩子,又从越南回来了。于是李某便带着女子前往派出所销案,可是警方却说,女子属于非法入境,二人的婚姻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女子必须被遣返。【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322条,偷越国(边)境的,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女子的人贩子,用非法手段带女子偷渡过境,已经触犯了偷越国境罪。并且其还将女子卖到云南某地,限制女子人身自由,将女子作为货物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妇女罪。我国对于该种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其一,国家边境神圣不可侵犯,偷渡的行为属于侵犯国家主权的表现,对于此种行为的容忍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不尊重;其二,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益应当被保护,严厉打击拐卖事件更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安全。对于该女子而言,其偷渡过境并不具有主观恶意,而是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拐卖的,所以其并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对于此种外国人我国也采取遣返制度予以解决,将该女子遣返回国是最好的结果。当然,很多人会认为,该女子已与李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还有两个女儿需要抚养,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采取宽松的方式,不予遣返呢?对于非法入境的人来讲,其在我国并不存在合法的身份,也即,虽然该女子与李某有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并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也并无约束力,女子也不能因此取得中国的永久居留身份。那么,这对有情人该如何是好呢?难道真的要棒打鸳鸯,让相爱之人分隔两地吗?并不是,李某可以前往越南与女子登记结婚,二人可一同返回中国登记,女子也会因为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取得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身份。在爱情的面前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要求。非法入境没有正当身份的外国人也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但制度并不是冰冷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去行动才是我们应该要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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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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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男子捡到流浪女,与其生下两女,5年后发现她是外国人》发布于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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