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0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绍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丰银行”,601528.SH)2022年半年报显示,瑞丰银行对子公司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为4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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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违规被罚 为瑞丰银行子公司》发布于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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