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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入室,戴着手套,拎着鞋,忽然抬头一看,惊呆了……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孙燕 通讯员 西检

他曾因两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再次刑满释放还没满五年,又入户盗窃,抬头一看,发现了摄像头,立即原路返回。

迫于压力,投案自首,虽然一分钱没偷到,但还是要受到法律惩处。

小偷入室,戴着手套,拎着鞋,忽然抬头一看,惊呆了……

▲图文无关 视觉中国 供图

今年3月14日中午12时许,杭州的李先生在外工作时,手机收到了家里监控预警信息。

画面显示,一个陌生男子戴着白手套,光着脚,手里拎着鞋子,在他家里鬼鬼祟祟。

“进贼了!”李先生立即往家赶,同时报了警。

等他回到家,陌生男子已不见。经清点,家里没有丢什么东西。

3月21日下午2时,王某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14日中午,就是自己进了李家入室盗窃。

当天中午,他在村里寻找目标,到李先生家门口,发现大门虚掩,觉得家里没人,就溜门进入庭院。之后,翻窗进入地下室,再到一楼。王某还戴了手套,脱了鞋子,可是刚上一楼,一抬头,就发现了一个正对着他的摄像头。

王某惊呆了,赶紧原路返回。

之后,一直在外躲着,但知法网难逃,最终选择投案自首。

经查,王某曾因两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2017年10月刑满释放。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日前,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已将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不大,法理却不少,西湖检察院的检察官借此来说一说此案:

首先入户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入户盗窃是没有犯罪数额要求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入户盗窃就可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基于盗窃的目的溜门进入他人庭院,再翻窗进入室内,虽然没有窃取到一分钱的财物,但也构成盗窃罪。司法实践中,对“户”的认定,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其次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可以形象地说:“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王某虽然发现了摄像头,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他能够实施完成盗窃,他是怕日后被抓而放弃了盗窃,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就是想做而客观条件不允许。如果王某刚开始翻箱倒柜,就被赶回家中的被害人发现,王某被迫逃离现场,则是犯罪未遂。

再者来说说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王某案发后虽然潜逃,但最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最后来说说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累犯(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本案中,王某曾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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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小偷入室,戴着手套,拎着鞋,忽然抬头一看,惊呆了……》发布于2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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