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银行卡和U盾,一套150元!你会卖吗?
冯某是一名厨师,因闲来无事,在微信群看到自称“强子”的人在收购银行卡和U盾,在“躺赚”报酬的诱惑下,他心动了,但后果却难以承受。
冯某在明知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可能被用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能赚到“快钱”,还去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实名办理银行卡,将银行卡连同可以大额转账的U盾,以每套150元的价格卖给“强子”,获利300元,冯某“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行为最终触犯法律。
经查明,冯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最多的一天进账金额就达到149.3万元,并查明冯某的建设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跨越多个省市,每起金额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检察官审查认为,冯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环节,仍然出售自己银行卡,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19日,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万元。
一个人的银行卡虽然微不足道,当被用于犯罪时,却足以造成多省份的无辜之人被骗几百万,值得深思!
谨记!银行卡不可卖!银行卡不能租!银行卡不要借!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催生了帮助诈骗人员用于违法交易的黑灰产业。一些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结算违法款项,企图成为“漏网之鱼”。在此提醒大家,守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就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出售、出借给他人,不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更可能造成他人损失。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带有效截图联系Email:Hi@yami.site
文章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创!
作者:
F_Robot,
转载或复制请以
超链接形式 并注明出处 峰哥博客。
原文地址《
这东西别给别人,租也不行》发布于2022-6-4
若您发现软件中包含弹窗广告等还请第一时间留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