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家庭主妇的妹妹通过做公司董事的姐姐获知内幕信息,短线交易赚超15万元,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15.57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月8日,甘肃证监局发布2022年1号处罚书,对王冬梅内幕交易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华)股票行为做出了最终处罚。
来源:甘肃证监局网站
通过做公司董事的姐姐获知内幕消息
处罚书显示,王冬梅通过任公司董事的姐姐王某梅获知了关于ST海华的内幕信息,短线交易获利超过15万元,东窗事发后以自己是家庭主妇且家庭负担重为由恳请减轻处罚。最终甘肃证监局做出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没收王冬梅违法所得15.57万元,罚款金额从55万元降低至50万元。
甘肃证监局调查显示,2016年11月17日,ST海华原第一大股东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重型”)将所持有ST海华413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期限3年。期间,因融资期限如逾期,青海重型将面临被起诉、质押股份被拍卖的风险,青海重型一直多方寻找受让方,计划通过转让股权解决问题。
2020年6月2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以控股股东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顺科技”)签署关于将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联顺科技的保密协议。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2日,于某光通知时任ST海华和青海重型董事的王某梅参加股份转让相关会议;经临时股东会决议,青海重型将持有的ST海华股份转让给联顺科技。2020年6月13日,ST海华发布提示性公告,股权转让完成后,联顺科技将成为ST海华第一大股东。
甘肃证监局判定,青海重型将其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ST海华总股本的11.85%)转让给联顺科技,导致ST海华第一大股东由青海重型变更为联顺科技的事项,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日形成,至2020年6月13日ST海华公告后公开。王某梅时任ST海华和青海重型董事,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了解青海重型寻求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2020年6月9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电话通知王某梅赴广州参加相关会议,王某梅知悉内幕信息。
根据调查,王冬梅是王某梅的妹妹,两人长期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上下楼,日常有联系,相互拥有对方家中钥匙。王冬梅与王某梅多次发生经济往来,且存在单次借款超过10万元的情形。王冬梅长期操作王某梅及王某梅配偶吴某的证券账户,替王某梅及其配偶吴某申购新股和买卖股票。
来源:甘肃证监局网站
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1日,王某梅出差之前,王某梅与王冬梅均在家居住,2020年6月9日,两人有过联系。2020年6月10日晚,王冬梅与王某梅有过2次电话联系。
短线获利超15万元
信息显示,2020年6月10日至6月12日间,王冬梅利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ST海华19.38万股,成交金额为50.02万元,2020年6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7.37万元;利用其丈夫证券账户合计买入ST海华25.05万股,成交金额为64.81万元,2020年6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8.2万元。
王冬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梅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王某梅存在联络接触,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排除其进行内幕交易,甘肃证监局对王冬梅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在听证过程中,王冬梅及其代理人提出,王冬梅为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受伤正处于康复阶段,孩子正在上学,55万元的罚款严重超出了王冬梅的经济水平,明显过重。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王冬梅个人及家庭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甘肃证监局决定酌情减少对王冬梅的罚款数额。
甘肃证监局认为,王冬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没收王冬梅违法所得15.58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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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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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通过“董事姐姐”获知内幕消息 妹妹赚了近16万元 最终被罚没近66万元》发布于20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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