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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获赔20万,警示劳动权益不容侵犯

文/丁家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太平洋证券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书,受到业内关注。在该案中,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近10个月,诉请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存在劳动关系,太平洋证券主张对方是实习生身份。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太平洋证券应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逾20万元。(1月6日 中国新闻网)

这名“实习生”工作长达近10个月,竟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报酬。把“实习生”当作免费劳动力的做法,显然违背相关劳动法规,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应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逾20万元,为当事人讨回了一个公道。此案例警示“实习生”不是拒付工资的挡箭牌,劳动权益不容侵犯,用人单位当好自为之。

太平洋证券是一家有相当实力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竟也会无视劳动法规,这不得不让人联想,还有多少企业公司也是把“实习生”当作免费劳动力,“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同样视劳动法规为儿戏。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法》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而,太平洋证券该签的合同不签,该给的工资又不给,最终输掉官司,不仅赔偿了当事人20万,公司社会声誉和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法律不是儿戏,违法就要付出代价。此案例具有很好的警示意义,一方面,警示劳动权益不容侵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违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入职时要尽量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合同,一定要保存好各种工作相关的证据,一旦合法的劳动权益遭受损害,要敢于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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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实习生”获赔20万,警示劳动权益不容侵犯》发布于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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