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再婚生子后又离婚,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与岳母双双死亡——
没有血缘关系的外孙 是否享有老人遗产的继承权
赵某早年丧夫,与独生女何某、女婿李某共同生活,其依靠自己在工厂打工维持着一份微薄的收入。2001年,何某因病去世,女婿李某主动承担起赡养岳母赵某的责任。
2003年,李某再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子李强(化名)。再婚期间,生性敦厚的李某因不放心独自生活的赵某,时常购买营养品前去看望她,对她的起居生活一直很照顾。
2008年,因感情不和,李某与再婚妻子离婚。
今年7月的一天,赵某生病,李某驾车将其送往医院。不料途中突发车祸,赵某、李某二人丧命车祸中。死后的李某留有存款等财产价值10万元,赵某留有房屋一套,存款3万元。赵某死后,其弟赵某旭作为其唯一的亲人,主张继承赵某的财产。李某的儿子李强在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的同时,亦提出继承赵某遗产中的份额。赵某旭坚决不同意,他表示,姐姐生前从未承认这个所谓的外孙,且他们彼此间根本不存在血缘关系,何谈继承的权利,双方为此争吵不休。
针对李强是否享有继承权一事,赵某旭特向报社打来电话咨询。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
刘律师表示,李某的子女李强依法享有对被继承人赵某财产的继承权。
第一,在这起继承案件中,李某因车祸意外身亡,李强作为死者的儿子当然地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第二,在确认李某之子李强的继承权后,我们还需要确认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即李某的遗产都有什么。除了其留有的价值10万元的存款等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根据当事人讲述的事实,可以确认李某在妻子去世后,一直照顾赵某的起居生活,后因送赵某就医途中二人发生车祸意外身亡。由此可以确认李某对赵某尽到了赡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李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某的遗产。那么,按照常理,我们可以推断出李某的遗产不仅包括其个人存款还应包括其从赵某那里继承而来的财产。
第三,也是最重要一点,由于赵某和李某二人是因为同一起车祸意外身亡,那么死亡时间的先后直接影响后面继承的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本案中,李某驾车送赵某去医院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系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死亡时间先后无法确定又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存在。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认为在此次事故中赵某的死亡时间要早于李某。而李某作为丧偶女婿对岳母赵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赵某的遗产。
综上,本案中李强虽然同赵某毫无血缘关系,但是其作为李某之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因此,其享有对被继承人赵某遗产的继承权——即李某继承的赵某遗产中的份额。(河北法制报记者李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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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说法|没有血缘关系的外孙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发布于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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