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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信箱|年休假工资可纳入补偿基数吗

记者同志:

您好。我有一事咨询,请给予回复。我前几年进入一家科技创业公司。老板说,由于是创业型公司,因此需要经常加班加点。对此,我也认了。但我无法忍受的是,每年的年休假,用人单位从来不给我们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前不久,老板找我协商,说企业正处于转型期,需要裁减岗位消失的职工,我就在此列,希望我以大局为重。我同意单位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但要求支付几年来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老板同意后,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平均值时,却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剔除了。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

读者 刘亮

刘亮: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很有价值,也是一个不常见的问题。

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休假。简单来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度未给员工应休的年休假,应该对其支付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企业支付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是否列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目前来说,尚无此方面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们认为,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其构成是职工日常的工资性收入。而年休假是一种国家给予职工的福利,年休假应休未休支付的折算工资,其本质应该视作为未休年休假的经济性补偿,不直接具备劳动报酬或工资性质。同时还应该注意到,以前加班工资是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但本市在后来的法律实践中,认为加班工资是偶发性收入,不应该纳入经济补偿金,而从经济补偿金中剔除。综上:年休假工资不应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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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劳权信箱|年休假工资可纳入补偿基数吗》发布于2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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