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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他不管,分房却要“拿大头”,法院按“良心”让他拿最少

长江日报7月21日讯父母走了,留下两套房子待拆迁。多年前因虐待老人被赶出家门的儿子这时又冒了出来,打官司要求分房产,而且想“拿大头”。

7月21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法院获悉,没尽到赡养老人义务的他,不仅拿不了大头,还要比别人拿得少。

张奶奶和李爷爷是一对再婚夫妻,生前都是一家国企的职工。婚前,张奶奶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王超已成年,女儿王梅只有十几岁。李爷爷的两个女儿李甲、李乙,均已成年,独立生活。

张奶奶和李爷爷结婚后,王梅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二老婚内买了两套房子,一套25平方米,一套50多平方米。王梅成年结婚后,和老两口分开住。随后,王超搬来和老两口住在其中一套房子里,时间并不长。李爷爷中风后,一直是张奶奶照顾,王梅和爱人邓军经常陪同就医、做康复治疗。

二老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但并没有留下遗嘱。2018年,两套房产分别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2020年,因4个继子女就房产分配无法协商一致,王超打官司,要求分得其中一套房产。

庭审中,王梅认为,王超对二老并不好,经常打骂、虐待,在继承遗产中不应“拿大头”。经调查,1994年,二老曾向法院起诉王超,要求王超从家里搬出去。法庭找到了案件的调解书,上面清楚地记载着老人控诉王超打骂、虐待老人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确定遗产的分割份额。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要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必须和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老两口婚后,王超、李甲、李乙均已成年,只有王梅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存在扶养关系。也就意味着,王梅既可以继承母亲张奶奶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李爷爷的房产。王超只能继承张奶奶的遗产,李甲、李乙只能继承李爷爷的遗产。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在李爷爷中风后,王梅和爱人尽心尽力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王超在两位老人生前多次打骂、虐待,有调解书为证,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法官介绍,两套房产是老两口的婚内共同财产,每套房产两人都有50%份额。李爷爷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他的遗产份额中,张奶奶、王梅、李甲、李乙均有继承权。考虑到张奶奶和李爷爷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在李爷爷对两套房50%遗产份额中,张奶奶分得14%,王梅、李甲、李乙均分得12%。

张奶奶死后,两套房中,她的遗产份额为64%,由王超和王梅继承。因王超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王梅分得33%份额,王超分得31%的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两套房中,王梅分得最多,均拥有45%份额,王超分得31%份额,李甲、李乙各分12%份额。(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昌法宣)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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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赡养他不管,分房却要“拿大头”,法院按“良心”让他拿最少》发布于20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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