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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即将施行 回应社会关切拒绝“任性”执法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时冉):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正式施行。作为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新行政处罚法直面社会关切,对近年来暴露出问题的“电子眼”等非现场执法行为作出规范,并增加了“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新规,拒绝“任性”执法,让行政处罚有力度、有温度。

近年来,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电子眼”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破解这一社会“痛点”,新行政处罚法规定,采用电子监控设备须于法有据,并对电子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为落实这一新规,接下来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对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监控设备要及时淘汰、更换。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介绍,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如何具体落实“首违不罚”的规定?徐志群表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

去年,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一些药店因高价出售口罩被处以高额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针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指出,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交通管制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等行为。她强调,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新行政处罚法建立了对行政处罚规定定期组织评估的制度,明确对不适当的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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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新行政处罚法即将施行 回应社会关切拒绝“任性”执法》发布于20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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