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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退休返聘 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李是某单位高级工程师,今年1月份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原单位看中其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乃至人脉关系,决定高薪将其返聘。工作一个月后,老李拿到工资,却发现与约定的工资数额不符。老李询问公司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称是为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如果两者相加,总数是吻合的。

老李不解,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退休返聘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老李在领取退休金同时被返聘到单位领取工资的情形,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说明,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老李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又被返聘至原单位,领取薪酬,不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马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而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社会各界缴纳的税收为物质基础。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纳税,拒绝偷税、漏税、欠税、骗税、抗税行为。(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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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说法|退休返聘 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于20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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