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法治高安、宜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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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一男子杜某与妻子因感情问题提出离婚,妻子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支付非亲生女儿抚养费。
2016年5月,杜某与陈某经亲戚介绍相识。2017年年初,陈某怀有他人孩子。2017年5月,陈某将怀有他人孩子的情况告知杜某,杜某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该婴儿。2017年6月7日,杜某与陈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7月22日,陈某回到娘家。2017年10月11日,陈某生下女儿悦悦。之后杜某与陈某关系未有好转,陈某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20年3月,杜某提出离婚,陈某表示同意,但坚决要求杜某履行承诺,支付小孩抚养费。
法院审理结果
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陈某生下女儿悦悦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悦悦未与杜某共同生活,所以并未与杜某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杜某既不是悦悦的亲生父亲,也不是与悦悦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亲。虽然杜某婚前承诺与陈某共同抚养腹中婴儿,这是建立在杜某与陈某存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现杜某与陈某离婚,故双方离婚后,杜某无需承担给付悦悦抚养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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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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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判了!女子怀上他人孩子,离婚后要求男方支付非亲生女儿抚养费》发布于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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