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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46个罪名 适用于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第二节走私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3.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4.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5.强奸罪(第236条)

26.绑架罪(第239条)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28.抢劫罪(第263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29.暴动越狱罪(第317条)

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34.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

35.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第九章 渎职罪(无)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7.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8.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39.投降罪(第423条)

40.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1.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5.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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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下列46个罪名 适用于死刑》发布于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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