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游戏行业也经历的几番起伏。从先前的视游戏为洪水猛兽,到现在的全民电竞,这其中人们对游戏态度的转变离不开游戏直播的功劳。在直播平台上在线直播游戏盛况的很常见,同时也引起了相关权益侵权的界定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呢?
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
就在不久前,网易起诉一家游戏直播公司的案子判了,对方是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多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多玩的二审上诉,维持原判,多玩要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
看似普通的一桩商业案件,但因为游戏厂商向直播方主张游戏画面权利是国内第一例,业界称之为「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
网易表示对这个判决还是比较满意的,另一方面,多玩则表示尊重判决,但会提起再审,大有跟网易杀个你死我活的决心(毕竟2000万赔偿)。
网易大家比较熟悉,多玩又是哪个?
讲多玩你可能不认识,但是「YY语音」这个软件,玩过网络游戏的应该都有深刻印象,多玩就是YY的出品公司。
多玩2012年启用集团新品牌「欢聚时代」,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NASDAQ:YY)。
「YY语音」后改名为「YY直播」,再后来又拆一为二分为「YY直播」与「虎牙直播」两个网络直播平台。
虎牙名气也不小,现已独立挂牌纳斯达克上市,成为游戏直播第一股。
网易和多玩之间的恩怨其实由来已久。
2013年,网易开发了语音软件「网易CC」,之后又想转型做直播,这个方向和当时多玩旗下的「YY平台」直播迎头撞上。
直播平台的主播与平台间的关系本来就不是那么紧密,于是发生了大量主播跳槽到网易CC做直播的状况。
随后YY平台强力推出新政策,强迫主播「二选一」,以阻止主播再外流到网易CC,并以罚款及诉讼作为警告。但最让网易难以忍受的,是YY平台居然还在主播直播自家的游戏《梦幻西游2》时,推送其他家的类似游戏广告,试图将自家玩家引流到其他游戏上。这成为两家打上法院的导火线。
网易VS多玩,网易胜出
YY直播梦幻西游是否能算侵权?关键要看梦幻西游能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我们知道,一般的体育赛事并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梦幻西游作为竞技类网游,它和体育赛事有哪些不同?
网易提出一个非常巧妙的观点:「梦幻西游」游戏是以四大名著《西游记》为蓝本的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应当整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换言之,网易认为梦幻西游这款游戏相比起体育赛事,更像是一部电影作品。
网易会提出这样的主张,自然是仔细研究过著作权法中关于电影和类电作品定义的内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但就算我们将梦幻西游看成一个作品,那玩家在玩这个游戏的时候,不是属于二次创作吗?游戏直播播放的画面,难道不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吗?
网易的主张是,游戏直播是以游戏为基础的直播,主播在其中并未进行独创性表达,不构成新的作品,自然不算二次创作。
多玩的行为也不构成对梦幻西游的合理使用,其直播目的是为了牟利,是商业行为。
另一方面,多玩在诉讼中主要纠结于游戏直播画面不构成作品,多玩的主要理由是:游戏直播画面不具有固定性,不符合法律对作品的定义。
最后判决出来,广东高院站在了网易的一边。
法院认为,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新的作品与直播行为是否侵权无必然关系。
网易的核心主张是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作品,如果这个主张成立,即便直播行为产生新作品,也可能侵权。
法院进一步肯定梦幻西游构成作品,并指出直播行为不算二次创作。
梦幻西游连续动态画面(整体画面)可以归为类电作品范畴,因为其符合类电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核心特征。
主播仅对游戏内容简单介绍、评论或聊天互动,行为难以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或构成新的作品,直播画面仅是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忠实记录。
最后多玩被判输掉了官司,还需要支付2000万赔偿。
游戏整体画面被认定为作品,相信很多人都会感到意外,因为按我们的理解,一千个人玩游戏,可能就会有一千种画面的可能性。
游戏直播如何界定
权查查认为,法院判定多玩侵权,主要还是因为梦幻西游不同于其他操作性很强的游戏,它是有「剧本」的。
游戏正因为融入了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才符合类电作品的特征。但并不是所有的游戏都能认定为类电作品,比如斗地主,其无剧本设计等电影摄制的必备元素,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就难以满足类电作品的要求。
这里我们也要分清游戏画面和游戏代码,游戏代码本身是毫无疑义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直播过程算不算二次创作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绘画软件,主播投入了大量独创性劳动的,形成的新作品就可能产生新的权利。
虽然在本案中,即便形成新的作品,也不影响侵权判定。
你可能会想,平台因为侵权被罚2000万,那主播会不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也有侵权风险呢?
一般认为,游戏主播并不会造成侵权,因为主播只是传播游戏操作过程,属于自由表达的范畴。
但并不是没有相关的案例,2019年6月,腾讯就起诉一个主播未经许可擅自直播《英雄联盟》,要求其停止直播,并赔偿1元。
被告的主播也很强硬,他表示自己在游戏内购买了虚拟产品就花了1500元,理应有权对自己玩游戏的过程进行展示,甚至他还提起反诉,反告腾讯要求返还1500元,再赔偿4500元。
目前案子还在审,腾讯会不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有兴趣的可以关注。(来源:赛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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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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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直播游戏也会侵权?!YY上诉,法院仍判网易赢,获赔高达2000万》发布于2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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