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濒危植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科研、观赏等价值,为了使这些价值得到全面体现,必须建立起珍稀濒危植物的价值评估体系。”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表示,“一株即入罪”过严,今年全国“两会”他将提交提案,建议建立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
客观而论,我国对珍稀濒危植物的法律保护相当给力,比如刑法修订后,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珍稀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稀树木、珍稀植物、珍贵树木制品、珍稀植物制品罪等罪名,并在司法实践中对各种破坏行为予以严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等即可入罪,本意也是降低追责“门槛”以震慑不法分子。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还是我国《国家保护植物名录》确定是否属于珍稀濒危范围,还有打击过重之嫌。事实上,一些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并不在我国《国家保护植物名录》之中,即便是在《国家保护植物名录》之中,仅是二级保护植物,且珍稀程度相对较低,仍坚持“一株即入罪”标准,不仅有违人们的常识,也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格格不入。之前,“卢氏兰草案”引起公众不满和关注,也正是因为有过重之嫌。
建立珍稀濒危植物的价值评估体系,李生龙委员的建言打在了“点”上。所谓犯罪,是危害社会的活动,社会危害性才是评判是否入罪的前提条件。根据珍稀濒危植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简单以数目多少、种类范围等划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刑事打击才会更加合理。况且,建立价值评估体系,也有助于“普法”,帮助公众了解珍稀濒危植物的真实“分量”,从而更好地约束自己行为,避免无意踩中“红线”,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建立珍稀濒危植物价值评估体系的实际作用,还不止于方便“重拳打击”。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来说,准确评判损害后果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有了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体系,便能科学衡量侵权行为对国家珍稀濒危植物的具体危害程度,有利于通过公益诉讼的维权渠道,追究侵害者的民事责任,继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放大保护生态文明的功效。而这也是中办、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要求建立“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评估标准体系”的初衷所在。
保护珍稀濒危植物,法律大厦已经建立,但“细节”装修还须久久为功。建立珍稀濒危植物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应该逐步进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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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马上评|“一株即入罪”的标准该变了》发布于2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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