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记者同志:
我是一家企业的中层管理干部,工作多年。日前,单位人事部找我谈话,认为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经过研究,用人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对于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方案,我没有任何意见。但在提及经济补偿金时,我与单位人事发生了争议。单位人事认为,经济补偿金是按实得工资计算。我则认为,应按应得工资计算。虽然我知道我的说法是正确的,但苦于找不到证据,因此,希望你们尽快给予答复,以解决我与单位的争议。
读者 徐金
徐金:
您好。多年来,关于经济补偿金应按应得工资算还是实得工资算,企业与职工各执一词。
但这个问题其实是明明白白,无须争议的。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它的计算标准,包括: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这个平均工资究竟是按实得工资还是应得工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按应得工资计算基数,对劳动者有什么实惠?应得工资是未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之前的工资,与实发工资相比,自然高了很多,特别是高工资收入者。但也不是工资单列项的,就一定计入应得工资,如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各类奖项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就不能计入应得工资。
(据劳动报消息 赵竺安)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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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经济补偿金该按应得还是实得工资计算?》发布于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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