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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齐下”整治微型摄像头偷拍

近日,浙江的戴女士报警称在家中的公共卫生间发现了带摄像头的充电宝,摆放位置正对着淋浴区。戴女士家中的租客张某向警方交代,他购买带摄像头的充电宝只是觉得很好玩,后来便起了偷拍女住户洗澡这一念头。

如今,微型摄像头滥用现象严重,在酒店旅馆、卫生间、试衣间等场所恶意安装针孔摄像头的事件,屡次出现在公众视野。笔者认为,想要精准有效地整治违法安装摄像头的现象,需要多方部门联合,从制造源头、售卖购买和惩处力度方面“三管齐下”。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销售摄像设备的打击力度,线下实体店的售卖监管较为严格,然而在网络平台,微型摄像头的买卖却是轻而易举。在网络购物平台搜索摄像头,能看到各种类型和品牌的微型摄像头,它们都有较强的隐蔽性,可以安装在插座、灯具、音箱、闹钟、充电宝等日常用品中。可见微型摄像头的泛滥使用,与其销售购买的简易程度离不开关系。

相关部门应该从制造源头对微型摄像头进行严格管控,制造微型摄像头的企业应该具有资质证明并主动向相关部门备案,保证产品的生产制造都公开透明且备案在册。当企业的制造生产过程暴露在阳光之下,便有利于相关部门监管产品出售,每一个被出售的微型摄像头都有源可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微型摄像头在市面上泛滥流通的现象。

销售和购买的程序,也应该被暴露在相关部门和民众的监管视野下。销售的卖家单位都需要登记在案,具有相关营业资质。还要限制微型摄像头销售的对象,个人不能随意购买,有需要的个人、组织或单位要向相关部门备案申请,说明用途和数量,确有需要的,可以适量购买。

微型摄像头偷拍屡禁不止,与其违法成本低也存在着一定关系,相关部门应该适当加大惩处力度,毕竟这与民众隐私和社会秩序息息相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不难发现,每次对偷拍者和窥私者的处罚,都会遭公众诟病,认为处罚过轻。例如浙江的戴女士报警后,放置带针孔摄像头的充电宝偷拍他人的男子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7月7日,一男子范某在上海站候车室用提前绑在右脚运动鞋上的偷拍摄像设备对准他人裙底,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类似于“如何发现辨别针孔摄像头”“针孔摄像头通常被藏在哪些物品中”的话题频频引起网友讨论,可见公众对偷拍他人侵犯隐私行为的警惕和无奈。相关部门需要加大打击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敢再犯,其他人也不敢效仿,给足民众安全感。

文/刘澄玉(广西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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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三管齐下”整治微型摄像头偷拍》发布于2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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