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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要敢于向“家规”亮剑

用“家规”惩戒员工,企业就可以任性吗?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需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因为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于企业“家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例一直备受关注:“请假犯难、动辄开除”“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连上2次厕所被罚款”……在一些企业内部,不合法的“家规”正在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企业“家规”的法律底线在哪?(8月5日《工人日报》)

企业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因此也就有了“企业规定”“企业制度”“企业措施”的说法。从法律层面来说,“企业家规”是没有问题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但是,这也意味着“家规”必须和“国法”保持高度一致,是“同向而行”而不是“南辕北辙”。

“企业家规”的存在是管理的需要。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别说是一家企业了,就是一个家庭也是有自己的家规的。但是,“家规”不是可以胡来的,不是可以乱搞的,“家规”必须在“国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去制定,而不是逾越“国法”,而不是大于“国法”,而不是用“家规”的脚将“国法”践踏。好的“家规”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好的“家规”能够激发职工的干劲。而如果“家规”突破了“国法”的制约,则会危害社会和谐发展。

事实上,不少企业的“家规”是出了问题的,其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有的所谓“家规”已经演变成了一些企业的“打手”。想起一则“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后员工状告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例。丁某认为“穿短裤被开除”过重,而且穿短裤的原因是用人单位“不给开空调”,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职工胜诉。

奇葩的“家规”多了去了:某地一家企业规定,职工手机铃声必须使用“青藏高原歌曲”,否则就扣除绩效工资;某地一家企业规定“上厕所要有时间限制”,多名员工连上2次厕所被各罚20元;某地一家公司多名员工因“疫情防控拒绝参加同事生日聚会”,有的被罚款有的被开除;某地一家企业,职工没有完成下达的营销任务,被要求“在街头爬行”;某地一家企业让没有完成任务的职工“喝厕所水”“吃蟑螂”;某地一家企业则规定“早上9点上班,迟到10分钟扣年休假半小时,以此类推。把年休假时间扣完,如果还有迟到记录,就按迟到时长罚款。”

我们有着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这就是“国法”,“国法”既保护了企业的权益,也保护着职工的权益。企业可以制定“家规”,但是“家规”必须符合“国法”的规定。比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员工迟到,企业扣除年休假时长的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违法的“家规”需要“国法”动手了,要来一次集中清理,让“家规”不至于成为企业的“打手”。法治时代,不容“家规”凌驾于“国法”之上。(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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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国法”要敢于向“家规”亮剑》发布于20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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