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在广东汕头打工时,与当地一男子相识结婚生下两子女,然而她感到婚姻生活并不幸福。离婚后回老家奔丧时,偶遇初恋产生感情,同居怀孕分手,孤苦无依的她想生下小孩抱养给别人,便冒用她人名字生孩子,但不幸的是她和婴儿双双身亡,医院因有过错一审被判赔偿约50万元。2月5日,记者采访获悉,她家人不服,认为医院赔付过少,打算提起上诉。
这名女子叫李青(化名),1983年6月出生,老家在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农村。
母亲曹女士介绍说,当年女儿初中毕业后到广东汕头打工,认识了家住广东揭阳市惠来县的男子黄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尽管这样,她感到婚姻并不幸福,两人于2015年11月初离婚。”
2016年,李青的奶奶在江西老家去世,她回乡奔丧时偶遇当年的初恋,对方妻子去世留下两子女,两人产生感情后同居在一起。
“2018年中秋节,女儿来汕头找到前夫,想把户口迁回老家结婚。”母亲曹女士说,当时她正在汕头打工,女儿前去投奔她,正在这时,女儿查出怀孕,“2018年底他们准备结婚,没想到突然闹分手,此时女儿已怀有4个多月的身孕。”
曹女士伤心地说,女儿分手时,男友称不要那个孩子,“女儿说要告他,却遭到他威胁。”
万般无奈之下,李青想打掉肚子里的孩子,医生得知她的实际情况后告诉她说不能打掉,担心有危险。
李青回到汕头与母亲住在一起,想把孩子生下来抱养给别人。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后来有人联系上她们母女称,一名姓陈的女子想抱养小孩,届时对方会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相关的抱养手续。
“刚开始我们打算到她经常胎检的汕头妇产医院去生,但陈某则要求到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汕头三医院)生,说方便办理相关手续。”母亲曹女士回忆说,2019年6月12日下午,她陪女儿到汕头三医院去生产,“当时一起去的还有对方的两名老太和一名50多岁的男子。”
曹女士说,女儿临产前的检查全部正常,待产过程中突然喊肚子痛,“我给医生说,如果顺产不行就剖宫产。”
她说,女儿进入产室后,她在外面静静地等待,后来她发现产室一个窗帘上有个洞,透过那个破洞她看到女儿表情十分痛苦。
她伤心地说,没想到过了大约30分钟,一名医院冲出产室大声喊“赶快急救。”
感到情况不妙的曹女士立即冲进产室,发现女儿没有知觉,“我跪在地上边哭边给医生磕头,请求他们一定要救救我女儿啊,我的头磕破了,流了血。”
这时,医生问她是保大人还是保小孩,她回答说保大人。
她被扶起来来到产室外,医护人员紧急抢救。
大约一个半小时后,医护人员打开门,告诉她说,李青产的是一名女儿,但不幸的是,母女俩抢救无效去世。
曹女士再次冲进产室,看到地上有一大摊血,那名女婴没有呼吸,她伤心欲绝,哭昏在地。
李青的前夫黄某赶到现场后,抱着她的遗体失声恸哭。
事发后,他们当即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录了口供。
曹女士说,至今女儿和外孙女的遗体还存放在汕头市殡仪馆,一直没有火化。
事发后,一份法医DNA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李青系该婴儿的生物学母亲。
记者在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看到,同年6月14日,汕头三医院和李青的父亲一起,委托该中心对李青的尸体进行系统法医病理尸检及死因鉴定,结论是“该鉴定案死者李青符合羊水栓塞死亡。”
该中心对婴儿的死亡鉴定意见是,“符合在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缩窄合并管型动脉导管未闭)的基础上,双肺肺泡腔未充气、羊水吸入,胎儿宫内窒息死亡。”
2019年7月,李青的父母和她与前夫生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将汕头三医院告上汕头市濠江区法院。
他们在起诉状中称,2019年6月12日,李青因即将临产以陈某名字入住汕头三医院,当天下午3: 30左右到5:00期间,依照医院要求做了全套产前检查。检查后,李青向母亲曹女士反映身体不适,吃完晚饭后呕吐。曹女士向医院反映女儿身体不适和呕吐之事,医生随即安排吊液。当晚10时左右,李青进入产房不久,医生说要急救,医院在一个多小时后宣布她死亡。生产期间,医生曾征询家属意见,询问要保小孩还是保大人,家属说要保大人。李青死亡后,家属进入产房,发现小孩也已死亡,整个产房地上流满血。由于被告拒绝提供李青病历资料,他们从那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得知李青入院前生命体征正常,胎儿的胎心也正常,入产房不久即死亡,胎儿亦胎死腹中。
他们认为,李青入院后,被告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未诊断或错误诊断死者的详细情况。入产房后又判断失误,错失最佳抢救时机,直接导致李青及婴儿死亡,应对该案的医疗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他们请求判令汕头三医院赔偿4原告因医疗过错致李青及其婴儿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丧金、精神损失费、停尸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95万余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日至火化时的停尸费(每日按100元/具计)等。
2019年8月6日,李青家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汕头三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2020年11月19日,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称,李青系经产妇(孕3产2)、足月产等自身情况基础上,隐瞒孕2产2经产史,医方人工破膜促进宫缩、加速产程、增高子宫内压,引起子宫体-宫颈内壁破裂,继发急性肺羊水栓塞,妊娠过敏反应综合征,导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应分别属于根本原因、诱因、协同中介原因、直接原因。
同时称,婴儿系宫内窘迫,双肺羊水吸入,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胎,应分别属于协同根本原因、中介原因、直接原因,“医方对胎儿监控和处置方面的医疗过错、胎儿的先天性心脏病应属于辅助原因。”
该院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8日和2021年1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作为汕头三医院的被告辩称,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那两名鉴定人均为法医,不具备妇产科专业知识,此案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那份鉴定意见书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同时称,那份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事实认定错误,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认为的医方责任的认定过高,请求法院不“以鉴代判”,依法调整责任比例,称他们不存在询问病史错误,不存在人工破膜处置过错。在婴儿案件中,他们认为不存在人工破膜等医疗过错,也不存在胎儿监控处置过错,“本案系产妇突发羊水栓塞,对于该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措施,鉴定机构应充分考虑并降低过错评价标准,对医院予以免责。”他们称,“李青原发疾病与自身特殊体质是导致疾病的原因,她的不配合诊疗是导致病情无法及时处置的介入因素,被告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事发当天下午李青到汕头三医院住院待产,生命体征和专科检查等均未见明显异常,当晚10时,该医院给她人工破膜,25分钟后她阵痛加剧,入产房待产,过了大约2分钟出现胸闷,喘不过气伴烦躁不安,抽搐,随即呼之不应,颜面青紫发绀。经抢救,她于当晚10:30心跳停止,经钳产娩出一女婴,10分钟后女婴被宣布死亡,李青经继续抢救无效,于当晚12时宣布死亡。
那么,婴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否已经死亡,她与李青在死亡时间上谁先谁后?
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称,李青子宫体-宫颈内壁破裂,子宫内壁破损较重,应为多次经产妇的既往分娩产程的损伤、此次产程中医方不当的人工破膜后促进宫缩和加速第二产程及子宫内压迅速增高、人为外力施压助产、产钳助产操作、胎儿头盆不称等多因素共同作用所致。既有产妇母体和胎儿的自身因素,又有人为外部因素,但因为病历资料不甚完善,难以精准判断。因缺乏产妇李青之女的胎体娩出前的胎心监控记录,难以确定胎儿死亡的具体时间,推断胎儿应早于产妇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汕头三医院在对李青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汕头三医院系该案赔偿义务人,“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应由被告对该两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40%和60%的民事责任。”
法院称,由于汕头三医院的医疗过错等行为致使李青死亡,给她的4名近亲属造成了严重精神打击,该院酌情给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但认为李青娩出的女婴在娩出之前系死胎,该女婴不享有民事权利。
2021年1月21日,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一审宣判称,汕头三医院赔偿李青家人经济损失49.4988余万元。
2月5日,死者李青的母亲曹女士伤心地说,因医院医疗过错导致两人死亡,认为该医院赔付过低,打算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责任编辑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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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女子嫁广东,离婚后回乡奔丧遇初恋同居怀孕分手,生孩子时不幸双双身亡,医院被判赔偿约50万元》发布于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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