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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疯传“婴儿睡训”致3个月女婴死亡,监护人失职是否应入刑?

近日,一个妈妈加入了某个睡眠引导付费群,让三个月大的婴儿分房睡,妈妈在外面看监控,训练宝宝的独立入睡能力。


宝宝趴睡被压住口鼻,妈妈在房间外面看监控,还录下视频问群友“这样的哭声没事吧?”群友说“不是大哭就没事”,于是这个妈妈就放下心来,任由孩子撕心裂肺地大哭,继续“解锁趴睡”。


监控视频截图显示,小宝宝的左腿已经卡到床栏杆外,并且悬空了,很难抽回来,想象一下,她左腿还有没有可能蹬地发力,把自己翻过来?右腿发力,也不可能翻身,因为左边还卡着呢。头部折回来的被角,应该是小宝宝挣扎的时候,抓起来的。可这么容易翻折隆起的厚被褥,并不能借力让她往前爬,反而是分分钟捂住口鼻。


两个小时后,妈妈去给孩子喂奶,却发现孩子已经去世!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位母亲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母亲基于监护关系对婴儿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并且有救助的可能性,从这位母亲在微信群的聊天可以看出,其能够遇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依然“轻信能够避免”,最后致使婴儿死亡,其行为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实上,由于监护人的失职导致孩子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儿童被留车内闷死”、“青岛双胞胎溺亡”、“孩子单独在家坠亡”等等。关于监护人失职致使未成年人亡是否需要入刑也一度引发热议。


监护人失职行为的追责现状

法官说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极少父母被追责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李惠筠法官分析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认定是意外事件,家长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父母因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家长存在过失,但他们也是受害人。由于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家长自己,故而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考虑到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实际上真正被追责的情况极少。

检察官说法:法律未明确具体承担何种责任

对此,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检察官陈春来介绍,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在《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应规定。

“对于监护中出现的侵害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陈春来说:“但就目前情况而言,监护失职的处罚则规定比较粗陋,仅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具体什么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

综上可以发现,对于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主要侧重于民事层面,且其具体手段大多体现为提醒、训诫、和教育批评,极少追究涉案监护人的刑事责任,而真正以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更是极为罕见。

入刑面临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集中体现在预防惩罚犯罪方面。

1)从预防犯罪角度分析,该类情况即便不处罚也不会引发众人的效仿,父母对子女的疼爱不会因是否入刑而有所区别,刑事处罚不能实现一般预防应有功能。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监护人而言,因自己失职或是疏忽导致孩子意外身亡所带来的内心谴责痛苦程度,远远超过刑法的否定评价与刑罚,对缺乏预防必要性的行为人进行惩处,无法实现立法的特殊预防目的。

(2)另一个现实问题在于父母同为法定监护人,究竟应该惩罚谁存在疑问。尤其是对于离异家庭、收养家庭等等,更是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对于过失的认定、责任人的选择、刑法的配置等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大环境下均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观点:

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也体现了传统理念现代人权之间的冲突选择问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孩子出事父母是最痛苦的,此时追究父母的责任有违人道主义精神。笔者认为,不应该混淆情感与法律的界限。我国法律并未将监护身份作为责任豁免事由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个体,享有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监护人失职致使未成年人伤亡的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过分强调刑法谦抑性是对不法行为的放纵,不能单纯的用朴实的善良去看待每一位失职的监护人,因此进入司法程序是当前最为公平合理的选择。这有利于发挥定罪量刑的惩罚意义和教育引导作用,通过惩戒部分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倒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刑法》在家事领域设置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具体罪名,因此,将父母过失导致子女伤亡的监护失职纳入刑事范畴并不突兀。

文章整理自:腾讯新闻、豆瓣、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生命时报、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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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网络疯传“婴儿睡训”致3个月女婴死亡,监护人失职是否应入刑?》发布于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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